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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尚需万全准备

来源:重庆法院网 时间:2018-03-13 21:35:55作者:

日前,特朗普税改吸引了全球目光,在整个税改方案中备受关注的遗产税最终得以保留。无独有偶,去年底我国财政部的提案公开回复函就一全国政协委员关于遗产税法律法规修改的提案进行了回应。该复函明确显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草案。其实,就是否征收遗产税的讨论和思考,一直未曾停歇。

  遗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此项税种是设置合理起征点后进行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是为保证社会公平对个人财富的调节,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世代间财富的积累和转移,是一种“富人税”。

  我国未征收遗产税,可能存在如下原因。法理层面上,遗产税面临着重复征税的问题。遗产税作为税收的最后一个环节,必然会涉及之前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在我国税收制度仍不健全的背景下,落实遗产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加重人民负担,激发不稳定情绪。实际操作上,因我国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体系的不完备,对居民财产的把控力度相对较弱,遗产税很难达到实际效果。就遗产税的特性出发,相比让子女过上更好生活的朴素愿望,人们当然不愿意将之白白交给国家,那么接下来就可能面临偷税漏税,转移财产的风险。

  但实际上,征收遗产税已有了社会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有关我国代际收入弹性系数和基尼系数的许多研究表明目前个人收入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家庭背景,社会阶层凝固性极高,有人感叹“寒门难出贵子”,或许此论调过于悲观、狭隘,但不可否认的是贫富差距拉大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近代以来,以发达国家为代表,开始推行遗产税,与赠与税相配合,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促进作用,可见该税不失为缓解贫富过大差距的一剂“良药”。

   对比他国经验及我国现状,如若开征遗产税还需作出一系列法律准备:首先,国无法不立,税无法难收,制定一部完善成熟的遗产税法是征收遗产税的先决条件。其次,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例如赠与税法、继承法、物权法、婚姻法,只有完善与遗产税有关的各项条令,才能在开征遗产税时不举步维艰。再次,建立、完善财产申报、登记、公示制度,只有具备完善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方能有效控制税源、保证遗产税的征收,完善财产公示制度利于社会监督,填补偷漏税漏洞。此外,完善资产评估和鉴定制度,遗产税的课税对象相对复杂,包括各种古董、珠宝首饰等非现金类财产、无形资产、财产权力,其对评估的技术要求较高,科学合理地评估此类财产是开征遗产税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回观我国,前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逐步落实,后有CRS通过税务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换追查资金海外流失,无疑为遗产税的实施也奠定了一定基础。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税改也如火如荼,如何优化税制结构是税改中尤为重要的命题。虽然财政部明确指出当今中国并未开征遗产税,可遗产税发挥的巨大作用我们仍不可忽视。也许目前开征遗产税尚不成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准备,未来是否需要开征还依赖时间和发展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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